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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2014年11月7日,因赌博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6月18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袁某甲、蓝某甲(均已判刑)经商议合伙在寻乌县水源乡径口村杨坑小组凌某甲家的老房子内利用“钓虾公”(一种赌博方式)方式坐庄赌博,同案人袁某甲邀集同案人凌某甲(在逃),由同案人凌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水电及放哨,每场得好处费50元,同案人凌某甲邀集同案人周某甲(已判刑)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每场得好处费100元,同案人袁某甲、蓝某甲等人轮流负责摇骰子、收赔钱,招揽群众聚众赌博。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袁某甲、蓝某甲、王某乙、林某某(均判刑)经商议合伙在寻乌县水源乡径口村杨坑小组凌某甲家的老房子内利用“钓虾公”方式坐庄赌博,被告人王某甲与同案人袁某甲、蓝某甲、王某乙等人轮流负责摇骰子、收赔钱,同案人凌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水电及放哨,同案人周某甲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招揽群众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余人。2014年12月1日晚,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前往现场将正在“钓虾公”赌博摊上坐庄赌博的同案人袁某甲、蓝某甲、王某乙及部分参赌人员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合伙坐庄赌博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0余人。2015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3、证人凌某乙、周某乙、凌某丙、凌某丁、凌某戊、张某某、朱某某、凌某己、凌某庚、凌某辛、凌某子、凌某卯、胡某甲、胡某乙、王某丙、张某某、袁某丙、袁某丁、王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同案人袁某甲、蓝某甲、王某乙、林某某、周某甲的供述;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没有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钓虾公”方式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忠信代理审判员  廖建文人民陪审员  潘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官寄语:赌博破坏家庭,危害社会,是自古以来的一大毒瘤,必须坚决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