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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成都航晨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张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航晨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催字第29号申���人:成都航晨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工业区A区3座。法定代表人:张涛,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成都航晨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联塑(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台联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临安市信用联社青山信用社、票面金额为30000元、票据号码为402000512313125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笑庆审判员  李 益��民陪审员陈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