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道恒与祁心、孟瑾、齐秋峰、铜陵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程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道恒,祁心,孟瑾,齐秋峰,铜陵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程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302号原告:蒋道恒,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8501182013,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庄一区12栋303号。被告:祁心,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7305050529,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笔架山村1栋703号。被告:孟瑾,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1010107X,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笔架山村1栋703号。被告:齐秋峰,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6511200538,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东村69栋202号。被告:铜陵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商品市场大厦一楼,机构代码:67759128-7。法定代表人:齐秋峰。被告:程旭,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7009223935,住安徽省铜陵市统领大市场九泰重型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道恒诉被告祁心、孟瑾、齐秋峰、铜陵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程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道恒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道恒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