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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川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自贡奥林思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奥林思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余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川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奥林思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罗天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余小虎,男,羌族。申请执行人自贡奥林思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汶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小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小虎在阿坝州农村信用社龙溪分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予以冻结不予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