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倪小玲与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玲,张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38号原告:倪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张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玲诉被告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小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小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倪小玲负担。审判员 程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永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