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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经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73号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开元工业园(北外环路以北、规划路以西)。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昕,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营里村。法定代表人:葛更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