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审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市上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执审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琮,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厦门市上湖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71号之六商场之一。法定代表人詹晓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厦思城执罚(2014)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12月至今,被执行人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71号之六商场之一经营餐饮店(店招牌:上湖居)的过程中未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并在该店第一层设置厨房,面积为25.48平方米。该店楼上为居民住宅,该地点禁止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关闭店面,并处以7500元罚款。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交罚款7500元,但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涉案决定,于2014年11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厦思城执催字(2015)010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于2015年2月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缴交了付款后,仍未履行停止违法行为、关闭店面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思城执罚(2014)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厦思城执罚(2014)0480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应停止违法行为关闭店面。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王叶萍)审判员(蔡乾)代理审判员(简振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