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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执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岳明与夏海江、蔡秋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明,夏海江,蔡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执字第0232号申请执行人岳明。委托代理人高士英,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夏海江。被执行人蔡秋霞。申请执行人岳明与被执行人夏海江、蔡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海江、蔡秋霞未按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明遂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明因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严 琳执行员 崔 锋执行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兆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