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诉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苏路22号。负责人:张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中心二区(日月星集团指挥部北邻)。法定代表人范春学,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诉被告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