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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文,李正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正文,男,1943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国刚,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一般代理。被告李正根,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文诉被告李正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4303.33元,免交。审判长 胡 毅审判员 巫敬琦审判员 熊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