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贵祥利发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贵祥利发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北京贵祥利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延云,青海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魏祖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贵祥利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晶源盐湖化工实业集团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贵祥利发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毅民审 判 员  华 军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艳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