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红、罗来香诉被告唐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罗来香,唐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773号原告赵永红,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仡佬族。原告罗来香,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仡佬族。系原告赵永红之妻。委托代理人文进,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卫,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红、罗来香诉被告唐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红、罗来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红、罗来香以其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红、罗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永红、罗来香承担。审判员 陈 国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玲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