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陈逃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逃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99号罪犯陈逃荣,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逃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7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陈逃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陈逃荣端正��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9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该犯自2008年8月到2009年6月先后在延吉、龙井、和龙等地采取撬门入室手段盗窃作案数十起,财物价值258905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黑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0.5分。本次考核期内,��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1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逃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在监月消费较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可认定为具有财产刑执行能力,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逃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