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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桓涛与青岛聚泰净化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涛,青岛聚泰净化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桓涛。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青岛聚泰净化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姗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桓涛与被告青岛聚泰净化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原、被告经协商由被告在夏邑县承接的夏邑海天工程安装,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款共计100300元。原告按照工期要求于2012年6月12日如期完工,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给付原告61000元,下欠款39300元拒不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930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施工承包合同书二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2月27日被告承接的夏邑海天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共计工程款100300元。被告青岛聚泰净化空调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二份施工合同书系书证原件,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对于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是否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2月27日,原、被告就夏邑海天工程的安装分别签订二份承包合同,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承包费为67711元,2011年12月27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承包费为32589元,共计100300元,后原告以被告支付61000元,余款393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承接由被告青岛聚泰净化空调有限公司在夏邑县承接的夏邑海天工程安装,工程价计款100300元。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工程合同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工,所举证据不够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桓涛对被告青岛聚泰净化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登科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雷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