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许玉华、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许玉华,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六合区马鞍街道赤兔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旺,董事长。被告许玉华,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谷锋,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许玉华、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许玉华、谷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徐子敬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