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赖茂明诉被告王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赖茂明,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荣焕,男,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原告赖茂明诉被告王荣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茂明、被告王荣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茂明诉称:2013年5月28日,被告王荣焕向原告赖茂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8月1日归还。2013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8月1日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了9万元。2013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归还借款2万元,2013年11月14日前归还9万元,如违约将车库、车辆过户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荣焕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3年8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荣焕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荣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赖茂明清偿借款11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从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被告王荣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