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温执民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胡克虹与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克虹,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温执民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胡克虹,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水工3连62栋1号。被执行人: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农业银行院内。法定代表人:杨苏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胡克虹与被执行人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 国 栋审判员 陈 文 博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