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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非诉行审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睢宁县规划局与江苏森博家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宁县规划局,江苏森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睢非诉行审字第226号申请人睢宁县规划局。住所地:睢宁县体育场内。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绪阳,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森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睢宁县规划局对被申请人江苏森博家具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根据苏财综(2009)9号文件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睢规缴字(2015)第1号《睢宁县规划局限期缴纳建设规费决定书》,限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08300元。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睢宁县规划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方审判员  张宜红审判员  金传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鲍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