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诉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国全,任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胡玉亭、刘万青,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诉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孝印审 判 员 李春靖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