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严国宝与余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宝,余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严国宝,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余冠宏,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宝诉被告余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宝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国宝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国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国宝负担。审判员 高振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欧紫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