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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荣君与陈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君,陈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陈远庆,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李荣君与陈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0000元,诉讼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