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尹康琪、尹康玲与尹行朝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康琪,尹康玲,尹行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尹康琪,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申请执行人尹康玲,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尹行朝,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尹康琪、尹康玲申请执行尹行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返还二申请执行人位于汉滨区五里镇西桥村二组与尹行朝房屋相邻东边坐北朝南房屋一间的义务,二申请人已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被执行人2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杨翱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