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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谢晶与赵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晶,赵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71号原告:谢晶。被告:赵福云。原告谢晶为与被告赵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谢晶负担。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