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谢晶与赵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晶,赵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271号原告:谢晶。被告:赵福云。原告谢晶为与被告赵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谢晶负担。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