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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 谭友珍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6号。代表人杨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友珍,女,1937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公园路*号附*号。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中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谭友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友珍有存款155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存款,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六特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