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凯灵沃特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凯灵沃特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李龙,李保卫,纪玉和,马红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647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告: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兰雁大道北侧。被告:淄博凯灵沃特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青县高城镇前营村(台湾工业园)。被告:李龙。被告:李保卫。被告:纪玉和。被告:马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西普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凯灵沃特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李龙、李保卫、纪玉和、马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克峰审 判 员 于东镇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