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张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城市信用社,淄博淄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宝沣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张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桂香,主任。被执行人淄博淄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宝沣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礼,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城市信用社诉淄博淄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宝沣集团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931.6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张沣经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