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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奇台县兴顺达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与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荣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兴顺达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荣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94号原告:奇台县兴顺达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水清,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荣财,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兴顺达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奇台县润林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荣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奇台县兴顺达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奇台县兴顺达保洁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元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