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石贤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1828号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1至4层40-1内1层01。法定代表人綦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先,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铭。被告石贤磊。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美合公司)与被告石贤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及石贤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合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兰博基尼品牌汽车在北京地区唯一合法的经销商及兰博基尼品牌汽车4S店。石贤磊是域名为www.bj-lanbojini.com及www.lanbojini-4s.com网站的所有者,石贤磊在该两个网站上冒充北京兰博基尼4S店、兰博基尼汽车北京销售店,其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我公司作为兰博基尼品牌汽车合法经销商的权利。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贤磊:1、停止在域名为www.bj-lanbojini.com的网站及域名为www.lanbojini-4s.com的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对侵权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公证费2060元。被告石贤磊答辩称:我同意美合公司的起诉意见,我已经将涉案两个网站关闭了。经审理查明:美合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含销售进口宾利品牌汽车;销售兰博基尼品牌汽车;保险兼业代理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载明,大众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大众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中兰博基尼(lamborghini)品牌汽车销售公司为美合公司。2015年5月26日,大众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称美合公司自2005年5月起为大众公司兰博基尼品牌进口汽车北京地区唯一授权经销商。域名为bj-lanbojini.com的“兰博基尼家知识”网站由石贤磊注册经营。2015年4月27日,登陆该网站,首页顶端左侧有兰博基尼的品牌标识,标识右下方设有“兰博基尼”、“Gallardo(盖拉多)”、“Aventador(艾文搭多)”、“特别限量版”、“联系经销商”的栏目分类,中部展示了兰博基尼品牌的汽车图片,其中在“关于我们”下方显示有“北京兰博基尼4s店是LAMBORGHINI北京授权经销商,北京兰博基尼4S店是亚洲最大的兰博基尼4S店,提供兰博基尼盖拉多……等多种车型以及LAMBORGHINI车型高标准的售后服务中心,为每一个LAMBORGHINI尊贵客户提供细微专业的服务……”的文字介绍,底部有“Copyright2010北京兰博基尼4S店兰博基尼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依次点击“Gallardo(盖拉多)”、“Aventador(艾文搭多)”、“特别限量版”、“联系经销商”等栏目分类可以进入对应页面,对应页面顶端左侧均有兰博基尼的品牌标识,中部显示有兰博基尼品牌汽车图片及车型信息等,底部均显示有“Copyright2010北京兰博基尼4S店兰博基尼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274号公证书。域名为lanbojini-4s.com的“兰博基尼之家”网站由石贤磊注册经营。2015年4月27日,登陆该网站,首页顶端左侧有兰博基尼的品牌标识,标识右下方设有“兰博基尼历史”、“品牌展示”、“兰博基尼二手车”、“售后预约”、“联系我们”的栏目分类,中部展示了兰博基尼品牌的汽车图片,其中在“兰博基尼北京”下方显示有“北京兰博基尼4s店是LAMBORGHINI北京授权经销商,北京兰博基尼4S店是亚洲最大的兰博基尼4S店,提供兰博基尼盖拉多……等多种车型以及LAMBORGHINI车型高标准的售后服务中心,为每一个LAMBORGHINI尊贵客户提供细微专业的服务……”的文字介绍,底部有“Copyright2010兰博基尼报价兰博基尼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依次点击“兰博基尼历史”、“品牌展示”、“兰博基尼二手车”、“售后预约”、“联系我们”等栏目分类可以进入对应页面,对应页面顶端左侧均有兰博基尼的品牌标识,中部显示有兰博基尼品牌汽车图片及车型信息等,底部均显示有“Copyright2010兰博基尼报价兰博基尼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275号公证书。石贤磊认可美合公司是兰博基尼品牌进口汽车北京地区唯一授权经销商,并表示其做上述网站是为了宣传,其在店里摆放的车也是从美合公司提出来的,并没有实际销售出去车辆。美合公司表示不清楚石贤磊的进货渠道,其与石贤磊之间没有经销协议,也没有授权石贤磊做涉案的网站。石贤磊认可其与美合公司没有经销协议,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汽车来源。诉讼中,石贤磊关闭了涉案域名为bj-lanbojini.com及lanbojini-4s.com的两个网站。双方均表示销售兰博基尼品牌汽车的利润为每辆车近20万元。美合公司为本案共支出公证费2060元。以上事实,有《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证明》、(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274号公证书、(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27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及大众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美合公司自2005年5月起是北京地区唯一获得授权的兰博基尼品牌汽车经销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明确规定,该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美合公司与石贤磊均从事兰博基尼品牌汽车销售,两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根据大众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称其仅授权美合公司为北京地区经销商,且石贤磊认可美合公司为北京地区唯一合法的兰博基尼品牌汽车经销商,可以认定石贤磊并未取得兰博基尼品牌汽车总经销商的销售授权。石贤磊以bj-lanbojini.com及lanbojini-4s.com为域名注册网站用于商品宣传,该两个网站页面顶端均使用了兰博基尼图形的品牌标识,内容中使用了多幅兰博基尼汽车的图片,并宣传其为北京兰博基尼4s店,是LAMBORGHINI北京授权经销商,主观上存在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域名为bj-lanbojini.com及lanbojini-4s.com的网站上的商品来源于兰博基尼品牌汽车获授权的经销商,从而对石贤磊的经营范围、服务质量和技术能力产生误认,可能侵占美合公司作为兰博基尼品牌汽车获得授权经销商的市场份额,故石贤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虚假宣传,构成对美合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石贤磊已经关闭了涉案域名为bj-lanbojini.com及lanbojini-4s.com的两个网站,本院对此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损失部分,因美合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石贤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损失或石贤磊基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将依据石贤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经营商品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美合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贤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二、被告石贤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费二千零六十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石贤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1元,由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90元(已交纳),由被告石贤磊负担33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巫 霁代理审判员 路 晓 芳人民陪审员 冯 立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莹书记员王晓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