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591号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石教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浩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