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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渭,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40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岭上花苑23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5424-4。法定代表人:秋山宗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渭,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黄秀丽,女,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周渭、黄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扣押的挖掘机损坏当地村民自建道路,造成标的物交付障碍,本案系重点疑难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