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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崔某。被执行人周某乙。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句后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人民币400元,直至申请执行人独立生活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