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成岳林与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岳林,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51-1号申请人成岳林,男,生于1950年8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自贡马吃水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1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