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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春菊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张盘忠、包亮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春菊无纺布有限公司,张盘忠,包亮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春菊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朱黄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盘忠。被告包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春菊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盘忠、包亮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春菊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