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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春莲与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莲,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春莲,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6220-5。法定代表人万天武,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党组书记。原告王春莲诉被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莲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春莲。审 判 长  张玉晶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胡 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