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宛桂生与孙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816号申请执行人:宛桂生,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孙立勇,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宛桂生与被执行人孙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制作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宛桂生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孙立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8380元,未执行标的3838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立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程爱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延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