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张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淄博恒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玉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法定代表人:崔新辉,经理。被执行人常玉君,男,博山社会福利油漆厂业务员。本院在执行淄博恒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常玉君购销油漆桶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438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公经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