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9日生育一子杨某甲。我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10年生育孩子后,被告因孩子过满月的事情和我发生纠纷,双方家庭因此事也产生了较大矛盾。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斤斤计较,常因琐事给我找事,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再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杨某甲,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共计312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3年认识,一直来帮原告打理生活,长期帮原告的老家干活,并与原告共同打工,还清原告的债务。婚后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虽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恋爱,2008年3月10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0年4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闹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稳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芝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