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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迪与孔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孔凡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迪,市民。委托代理人管爽,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满,市民。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迪诉被告孔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朱广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迪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