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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留福与关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留福,男,52岁。被告关怀庆,男,51岁。委托代理人赵巧敏,女,50岁。系关怀庆之妻。委托代理人关柯阳,男,28岁。系关怀庆之子。原告王留福与被告关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留福、被告关怀庆的委托代理人赵巧敏、关柯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留福诉称,关怀庆是养鸡专业户,王留福在自己家开一饲料门市部,2008年前后,关怀庆曾几次在王留福门市购买饲料。2008年元月7日及7月31日,关怀庆二次分别欠王留福饲料款2125元、2450元,合计4575元。请求判令关怀庆支付所欠王留福饲料款4575元。被告关怀庆辩称,王留福说的不对,当时王留福是给关怀庆送饲料送到家了,王留福让对门的介绍让关怀庆用王留福的饲料,有一次关怀庆家属去别处充料,一称料不足,当时还有别人在场也说料不足,用了一段时间以后,关怀庆家的小鸡明显的延期产蛋一个月,关怀庆家把这情况给王留福也说了,王留福说给厂里反映情况,后来厂家的推销员提着礼品来关怀庆家了,说随后会处理这个情况。他们来的时候也称过料,也知道料不足,说随后给关怀庆10袋料私了,关怀庆家没同意。后来又来个推销员楚文刚,也没有解决问题,关怀庆家又让王留福又给拉来一吨料没给他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王留福来要钱的时候,关怀庆家说过等王留福把厂家欠关怀庆家的还关怀庆家以后,再给王留福钱,王留福说不要这一吨饲料钱了,也不赔关怀庆家损失了,当时就这样说说到底了。经审理查明,王留福经营饲料。关怀庆原是家庭养殖户,王留福向关怀庆家出售鸡饲料,2008年元月王留福出售给关怀庆家一吨(25袋,每袋80斤,价值85元)鸡饲料,因该一吨鸡饲料的重量不足(庭审中双方认可其中一袋重量少10斤),双方发生纠纷后,厂家曾到关怀庆家协调过,因未协商一致,2008年麦罢关怀庆家又让王留福为其送价值2450元的鸡饲料,连同元月的一吨鸡饲料,关怀庆之妻以关怀庆的名义给王留福出具了欠条。诉讼中王留福提供了注有关怀庆名字的欠条两张。庭审中关怀庆之妻赵巧敏认可其中注明时间为“元月7号”,金额为“2125元”的欠条为其书写,另一张注明时间为“2008.7.31号”,金额为“2450元”的欠条不认可是关怀庆及本人书写,但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文字鉴定。上述事实,有王留福提供的欠条两张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王留福向关怀庆家出售鸡饲料双方陈述一致。关怀庆欠王留福饲料款共计4575元,有欠条佐证,应予以认定。但2008年元月王留福出售给关怀庆家一吨鸡饲料重量不足,双方认可一致,该吨饲料每袋应按70斤计算,合计应为1859.38元。两次欠款共计为4309.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关怀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留福饲料款4309.38元。二、驳回王留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留福负担5元,被告关怀庆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