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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51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戴晋玲,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胜,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爱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胜、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某某诉称:1998年,我与胡某甲相识,1999年8月30日在青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婚后,我渐渐发现与胡某甲性格不合,胡某甲脾气暴躁,不尊重我的人格,不分场合动辄对我进行辱骂。2014年腊月,因同学聚会,在事先告知胡某甲的情况下,当天晚上我回家后仍遭胡某甲无端指责;2014年大年三十,我们一家三口与我的父母一起吃年夜饭,胡某甲无事生非,当着我父母的面骂我,导致大家不欢而散。胡某甲的性格让我无法忍受,期间虽与其协商离婚一事,但无果。自2014年2月起至今,我与胡某甲因夫妻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胡某甲离婚,婚生女胡某乙随我生活,胡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乔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及其与胡某甲于1999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胡某甲辩称:1998年,我与乔某某相识,1999年8月30日在青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以上皆属实。乔某某诉称其与同学聚会后我骂了她,这是因为其当天晚上聚会时,我一直打电话给她,但她一直未接,我很担心,且夫妻之间偶尔争吵也是正常的;2014年大年三十晚上的情况是这样的,因乔某某在外聚会比较多,我告诉她在外尽量不要与单身及离异的男同学聚会,并没有骂她,那天吃年夜饭时她生气走了,但我还是把年夜饭吃完了;乔某某诉称自2014年2月至今就没和我在一起生活,我们是在分居,但在此期间,我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放在她身上,卡上的钱都是她用的,且正月还是我们一起去看亲戚的,以上证明我与她之间还有来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胡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对乔某某提提供的证据,胡某甲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经庭审举证,对乔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由于当事人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1998年,乔某某与胡某甲相识,1999年8月30日,双方在青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6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现乔某某以其与胡某甲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4年2月一直分居,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乔某某与胡某甲相识一年后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可见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不到一年,双方生育一女,足见其双方夫妻感情比较牢固。虽乔某某诉称其与胡某甲婚后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其未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则乔某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沟通,相互理解、关心、爱护,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对乔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