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股份公司叠彩支行与粟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股份公司叠彩支行,粟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叠民初字第8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股份公司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大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焱,该行副经理。被告粟明丽,自由职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股份公司叠彩支行(以下简称叠彩支行)诉被告粟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叠彩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焱,被告粟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叠彩支行诉称,被告于2011年6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农行精粹版尊然白金卡,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在使用此卡消费后未还清欠款,共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206647.32元(其中本金为192325.65元、利息为6020.55元、滞纳金为8301.12元),原告经过电话、挂号信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违约行为已严重危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粟明丽偿还原告206647.3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申请表(含开卡时提供的资产类材料等)、欠款明细表、基本信息明细、账户信息明细、交易信息流水、催收台账、催收挂号信、信用卡章程、授权书(内含费用、计息规定)、原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信用卡透支的情况。被告粟明丽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被告是办理了信用卡,透支了那么多钱,对于利息及滞纳金都没有异议。被告粟明丽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粟明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6月16日被告粟明丽向原告申请办理农行精粹版尊然白金卡,并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后,经原告审核被告提交的的相关信息、资信证明等资料,于当日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通过该信用卡消费尚欠192325.65元未还清,并产生利息6020.55元、滞纳金8301.12元。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追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粟明丽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原、被告之间构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及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已多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刷卡消费而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金192325.65元、利息6020.55元、滞纳金8301.12元(上述款项计至2015年6月30日止,从2015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计息规定计算)给原告,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粟明丽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股份公司叠彩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2325.65元,并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6020.55元、滞纳金8301.12元及后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计息规定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粟明丽负担,另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股份公司叠彩支行22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4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