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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叶冲。原告赵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