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顾坤荣与陆晓东、郁仁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坤荣,陆晓东,郁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164号申请执行人顾坤荣。委托代理人邵惠良,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晓东。被执行人郁仁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坤荣与被执行人陆晓东、郁仁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自行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顾坤荣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顾坤荣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陆晓东、郁仁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坤荣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