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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时林与穆连章、陈章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时林,穆连章,陈章,穆书林,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周时林。委托代理人张武全,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玉和,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连章。被告陈章女。被告穆书林。被告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2-100号。法定代表人陈体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时林与被告穆连章、陈章女、穆书林、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时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时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