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南定支行,赵长胜,亓秀杰,董立杰,翟钦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51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南定支行,张店区南定镇。被执行人赵长胜,男,1973年7月12日生,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被执行人亓秀杰,男,1977年3月25日生,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被执行人董立杰,女,1972年9月21日生,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被执行人翟钦谋,男,1953年2月27日生,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南定支行诉赵长胜、亓秀杰、董立杰、翟钦谋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44547.4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