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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於珍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於珍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春光。委托代理人陆海飞。被告於珍娟。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於珍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彦伶独任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批准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陈萌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彦伶、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后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秀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