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秀武与被执行人魏学君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武,魏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05号申请人杨秀武,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学君,男,汉族。申请人杨秀武与被执行人魏学君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秀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74398.75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秀武与被执行人魏学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学君2015年8月26日给付申请人杨秀武3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6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