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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79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