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小旻与陶志敏、吴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136号申请人:黄小旻。被申请人:陶志敏。被申请人:吴燕。申请人黄小旻因被申请人陶志敏、吴燕欠其借款49.6万元未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陶志敏、吴燕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龙里村16、17号,18、19号两处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并向本院提供冯运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玉湖路武磷二村南栋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小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志敏、吴燕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龙里村16、17号,18、19号两处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被申请人陶志敏、吴燕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担保人冯运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玉湖路武磷二村南栋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担保人冯运斌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