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建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79号罪犯黄建彬,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梅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人民币217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6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2014年4月8日分别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43号、(2014)三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兰峻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搜索“”